中共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党校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方面人员的机构;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提高学员的党性修养和理论政策水平为培训重点,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为学院党的建设服务,为学院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学院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进行理论和政策培训;
    (二)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三)对党务工作者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训;
    (五)举办其它相关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
    (六)开展党校教师集体备课、教学研究和学习交流活动,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七)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把党校工作列入院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院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四)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加强党校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五)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另聘一名党校兼职副校长具体分管党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院党委任命,由院党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工作职责是:研究确定党校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讨论、审定党校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具体执行情况;研究决定党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加强党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解决党校建设和发展中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八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党校目前设办公室,与党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处理党校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与理论研究
    第九条  党校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学员范围主要是学院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要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学员的思想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党校要结合各个班次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班次的不同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考试考核办法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时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强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提高党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党校使用的教材,由党校按照“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根据不同班次、不同学员的特点,统一购买或编印,形成规范统一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十五条  党校各类培训班、研讨班,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撰写学习体会文章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根据需要,由党校统一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党校教师队伍以院内为主,必要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观念强,政治觉悟高;有坚定的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胜任党校教学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应保证党校必要的办学经费投入,并列入学院的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必要的办公、教学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党委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党委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