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校党委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高校学生党员队伍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高校党委的独立学院等学校履行高校院(系)级党组织职责。高校不设党委组织部的,其党委工作部或组织人事处履行党委组织部的工作权限。
第二章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健全学习教育制度,改进学习教育方法,创新学习教育手段,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纪念活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五条积极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学生党员联系服务同学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广泛开展学生党员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党员投身实践,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党员服务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队、党员挂牌承诺等方式,搭建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平台,锤炼学生党员党性,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合理设置学生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或公寓、学生社团等设置,研究生党支部还可按专业方向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且不便于编入其他党支部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同时要解决好学生党支部人数过多不便于开展活动的问题。因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外出时间半年及以上、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严格学生党员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丰富组织生活内容,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与效果。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改进民主评议方式,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健全学生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性分析不过关的党员,党支部和院(系)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帮助,妥善处置。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八条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特殊情况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按照流动党员要求加强管理。
毕业生党员的入党材料通常与毕业生人事档案按规定渠道一并寄出,不允许党员本人随身携带入党材料。
第九条严格审核转入学生党员入党材料。新转入学生党员应在三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学校党组织,最迟不超过6个月。党组织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核,看其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程序是否规范、完备。审核合格的,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其正常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经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系)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一)无法认定或违规发展的预备党员;
(二)未到转正期在原党组织提前转正的党员;
(三)无特殊原因超过六个月未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
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联系,说明不予承认的依据。
第十条严格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由省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经省委组织部授权,学校上级党委组织部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式样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免费发放所属学校。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
第十一条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使用范围。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学校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学校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学校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权限。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一)省外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是“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到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报到,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开具转到学校的介绍信,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经省委教育工委授权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可以代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二)省内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或省内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直接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
(三)转出到省外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学校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学校上级党委组织部向省外出具介绍信,转到党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且具有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经授权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可在上级党委组织部领取加盖上级党委组织部印章的介绍信,代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往省外。介绍信“存根联”要及时返还上级党委组织部保存。
(四)转出到省内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介绍信,转到党员所在单位上级且具有全国或省内范围内接收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回执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回执,不层层回执。
第十三条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督促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每年在学生毕业、新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要对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毕业生党员和新入学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对在转移和接收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对短期在本校学习、外出学习和实习的学生党员和毕业后组织保留在学校的党员,要纳入流动党员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调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完善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确保流动的学生党员都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在校外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加强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出国(境)学生党员,由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党支部、院(系)党组织初审,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党员,按期回国后可恢复其党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留学时间的,需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如逾期半年未归、无特殊情况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公派留学的预备党员按期回国后,学校党组织根据本人表现和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办理私事的学生党员,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员如期返回,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及时处置不合格学生党员。健全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规范党内统计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构建和完善信息维护及时、日常管理到位的良好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民主评议、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加强高校党员信息库建设,确保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纳入到党员信息库进行管理,实现党内统计年报表直统生成。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库数据维护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检查考评制度,实现录入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的工作目标,做到党内统计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统一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管理、利用和研究,更好地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
第十八条健全学生党员服务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都是服务党员的主体,要构建上下联动的党员服务工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服务和重点服务的统一,深入调查了解,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把现有的党建网络延伸至网络新媒体领域,把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党员服务空间、服务功能,提高党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困难。强化服务理念,要把帮助党员解决生活困难作为首要内容,坚持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党员。通过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代表、党员教师与学生党员结对帮扶等形式,特别注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党员、身体有残疾的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党员深切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对党的事业的认同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二十条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学生党员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党内民主,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帮助学生党员维护权益,拓展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建立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决策征求学生党员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党员权益。
第二十一条促进学生党员身心健康。依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定期了解和掌握学生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情绪变化,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党员答疑解惑,更新观念,增强信心,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精神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帮助学生党员实现自我内心的和谐,使他们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等联系学生党员制度,健全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广泛开展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活动,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做好学生党员心理疏导,促进党员身心健康。
第三章 做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保证
第二十二条完善工作机制。高校党委要将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机制。完善高校党委、院(系)党组织、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加强党校建设。高校党委应设立党校,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创新教学内容与形式,提升教育培训效果。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长担任常务副校长并主持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院(系)分党校,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应由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分别担任。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离退休老同志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高校党委书记、院(系)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政策报告。
第二十四条健全保障机制。健全高校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学生党务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配齐组织员,探索聘请离退休老党员、老党务工作者担任特邀组织员,完善组织员队伍建设。高校要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学生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五条建立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先进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对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的组织和个人要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推动工作创新。定期召开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对涉及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的问题,要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主动探索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高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高校党委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加强学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细化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